1.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小额物品交付给对方占有,应当推定为赠与。众所周知,恋爱中的男女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相互赠送衣物、饰品等小物件以增进感情,在共同用餐和游玩中也会产生花销。在这种情况下,财物数额不大,一方的赠与意图是显而易见的,法院可以推定赠与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同时,对于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物品如女士化妆用品、男士刮胡刀等,当男女双方就是否是赠与财物发生争议的时候,应该遵照法律关于动产物权的规定即动产被一方占有,占有人就有了举证上的优势,除非对方能举出相反证据,否则就应该推定该物已被赠与,占有人就是所有权人。因此,对于这类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小额赠送,即使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与人个人所有。2.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大额财物一般不应认定为赠与物。现实生活中,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贵重物品而婚后共同使用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我们不能从中推断出购买者有赠与对方的意思,也不能轻易认定该物已被赠与。此类财物如汽车、家电等,因其价值不菲,如果简单地认定为赠与物很难为当事人所接受。因为这种赠与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而暗含了一种期待或者信任,是购买者为了使以后婚姻生活更加方便、幸福的一种自觉行动,而不是取悦对方的慷慨赠与。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通过共同努力而创造出来的经济利益,无论多少双方都为这种利益的产生有过贡献,但于对上述讨论的财产,受益人可以说毫无贡献可言,是一种单纯地得利。成都追债公司认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这类物品在当事人离婚时宜认定为出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出资人所有。
对婚前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动产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小额物品可以推定为赠与而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是为婚后共同使用的大额财物则应秉持“谁出资谁取得所有权”的原则进行分割。